那些砌高墙、防偷窥的景区被骂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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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好河山,严禁偷窥。
可见,将风景名胜区作为一般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重要的是:按照民法给出的经营权定义,它包括了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反观国内,对景区的经营权当然也就包括了对景区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旦企业获得了在景区的主导经营权,它就获得了对景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管理机关再进行管理就成了违法的干涉企业自主权的行为。
由此,似乎也不难理解地方政府百般为砌墙景区运营方“开脱”。
事实上,经验表明,对风景名胜资源是“真保护”还是“为了收费而收费”既不能从有关企业的声明表态,也不能从它们对某一件事的做法(例如“旅游反哺”、“扶持村民”等)来判断,而要看景区保护的3个必要条件是得到了增强还是削弱。
这3个条件是:①每年能够由管理机构自主掌握的用于保护景区的资金投入量有多少?②“旅游反哺”的标准是什么?③管理机构是否对危及景区口碑的建设行为拥有一票否决权?
不可否认,门票收入很重要,但景区类资产的价值是旅游产业的最底层,委托专人进行开发并收取门票,是要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来产出新的价值。
退一步讲,若旅客都选择远观而不愿去体验游玩,难道不应该反思,是门票定价过高,还是服务没有跟上?
编辑:广州明生医药有限公司
标签:景区,经营权,迪庆,德钦县,旅游,风景名胜,门票,围墙,国家公园,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