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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拍淫秽视频被判10年,判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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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根问底的壹读君|张 艺

近日,一对夫妻因拍摄淫秽视频获刑10年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网友们对不同罪行判罚轻重程度的讨论。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90后”夫妻因嫌上班赚钱慢,辞职自导自演拍摄贩卖淫秽视频,吸收会员人数约达380余人,共计制作、贩卖淫秽图片1838张、淫秽视频文件505个,获利365万余元。目前,于某、李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及50万元。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不少网友认为判重了。

在关于此案件的微博某调查投票中,约43%的网友认为此案刑罚或许过重,仅9%的网友认为“影响恶劣,刑罚太轻”。

图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图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都比本文开头“90后自导自演”夫妻的10年有期徒刑轻。

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依据什么标准判刑?《刑法》中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由于“90后”夫妻传播的淫秽视频,是自导自演自拍的,属于“制作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范畴;“会员制”形式极有可能是一种组织播放行为,因此依据《刑法》符合“从重处罚”的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应予立案追诉。

而本文案件中仅“会员”人数就已达到380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指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程序。

另外,这对夫妻传播的淫秽图片、视频获利款项也非常高,加之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范围广、危害大,造成影响极为恶劣,因此被法院按照“最高刑”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了十年有期徒刑。

张荆律师表示,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影响人数、获利金额等数字是用来量化的,最终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判罚要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传播次数、存放数量、获利标准就是“危害性”的客观反馈。

但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此一看,对这对夫妻又算“网开一面”了。

为什么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要重?

传播淫秽物品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隐蔽、深远、难以根除,与吸毒、赌博一样,可形成成瘾机制。特别是对身心尚未发育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会导致失眠、神经衰弱、应急障碍等“精神疾病”,无心学习,甚至模仿某些行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有些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性显示很慢。2014年一项专门针对女性“性成瘾”现象的研究发现,幼年时期接触“淫秽内容”比遭遇性侵更可能导致女性未来的性欲亢进,出现女性成年后的“性成瘾”现象。

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我国加大对“传播淫秽物品”打击力度,加重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的原因。《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现在再看我国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判罚,既是对社会成员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风尚的维护。

参考资料:

[1]黄大威,李景华,韩冰.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调查[J].犯罪研究,2014(04):54-63.

[2]慕明春.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1(03):150-158.

[3]金鸿浩.互联网时代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基于对368份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决书的分析[J].2021,24(06):86-100.

[4]杨晔.网络型传播淫秽物品罪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9.

[5]封面新闻:嫌上班赚钱慢,90后夫妻拍摄淫秽视频牟利365万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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