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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千里“买毒”,到手的却是冰糖,还算运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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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找补的供述

2024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波、李惠滢涉嫌运输毒品罪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王项安被另案处理。

到案后,李惠滢的供述比较稳定,明确提到他们多次去四川就是为了购买毒品的,只是她并非交易的主要参与者,所以对于张波哪次购买成功了,哪次没买着,都买了多少,不是很清楚。

相比而言,张波的供述则发生了多次变化,验货的时间、地点、方式,每次的供词均不一致。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阳告诉《方圆》记者:“一开始,张波到案时候没有提到毒品是假的这件事,之后态度变成了‘有所怀疑’,称自己打开包装摸了一下,感觉气味不对,还说‘冰毒摸起来烧手,还有特殊的气味,回来的路上我闻了闻,这次买的货一点味都没有,感觉是假的’。

再往后张波的供述又变了,成了‘拿完货出来开车一两公里后,就打开买的冰毒,看颜色不对,就尝了一下,稍微有点甜’。最后甚至是说,拿到货在住宅楼楼道里就尝过了,有点甜,知道是假的。然而,李惠滢的供述里表示,返程时张波没提过对购买的毒品有过怀疑,也没再打开烟盒查看过。”

根据张波和王项安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波在取货离开后,多次发微信向王项安确定毒品质量,直到2023年10月8日上午还在向王项安确认毒品情况,并未显示出其已经知道毒品为假。

石景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波、李惠滢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惠滢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张波一次性购买如此多的冰毒,除了供自己和女友吸食外,有没有可能还有贩卖毒品的情况?跨越千里,买到手的却是冰糖,那还算运毒吗?这会不会影响他们的量刑呢?

李阳对此解释道:“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应以张波、李惠滢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虽然经过鉴定,51.18克白色晶体中未检出常见毒品,但二人在实施运输毒品行为时,并不明知涉案毒品系‘假毒品’,属于‘对象不能犯’,对犯罪对象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认定其二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运输毒品,系犯罪未遂,可以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年2月5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张波、李惠滢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4月30日,石景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以被告人李惠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波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6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已经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张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本文杂志原标题:《跨越千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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