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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犯罪之间的民间送养:父母收钱送养子女算拐卖吗?有特殊困难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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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视觉中国

▲资料图 据视觉中国

但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收养合法。张志伟解释,只有符合《民法典》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收养行为,才可视为合法,其余收养均不发生法律效力,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而所谓“民间送养”,就是在拐卖儿童罪与合法送养之间的灰色地带,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合法收养,我国民法典对于被收养人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有三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特殊困难的认定,这一点一直比较有争议。”张志伟说。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因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失去人身自由,均属于民政部明确规定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但除此以外,民政部也为基层政府预留了判断空间,可由基层政府开具证明;而在实践中,民政部门较难直接判断特殊情况是否属实。

记者尝试以单亲、非婚生育、经济困难的意图“送养者”亲友身份,询问了华东地区一处民政局、西南地区两处民政局、华中地区一处民政局,均答复此类情况难以被认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具体而言,“特殊困难”包括父母重残、患有重大精神疾病、被判刑等情况;一处民政局提及,生父母为未成年人也可以视作“特殊困难”。

“特殊困难”曾提及非婚生子女

后变更为三大类与其他客观原因

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民政部曾有过多次不同解释。

1992年,民政部婚姻司对于《收养法》解答中,曾举例说明,“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

2014年,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中,对于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规定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除此之外,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对于该意见的解释中,民政部提出,实践中,经常有反映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认定过于原则、不好把握。“但由于现实中生父母除以上三种情形(注: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因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失去人身自由)外,还可能具有其他比较特殊的困难以致无力抚养子女,为此《意见》预留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些极端、特别情形的判断处置权限,为地方操作和今后规定留下空间。”

张志伟告诉红星新闻,新的解释中,去除了“非婚生子女”等情况的列举,可能是考虑到避免产生鼓励此类行为的社会影响。据他了解,父母失业、父母吸毒、家庭确实特别困难等,都有被视为“特别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但主要由基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丽在著作《收养法论——源流、体系与前瞻》(简称《收养法论》)中指出,目前,私自收养问题压力主要传到和集中在收养登记业务端口,主要涉及四类未成年人,即未婚生育的子女、婚外生育的子女、未成年人生育的子女和遭遇性侵女性生育的子女。这些情况中,如归入“生父母存在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究竟其他客观原因何指,有权出具证明的主体在何种范围内具有自由裁量权,这些问题是值得探究的。“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出具此类证明是非常谨慎的。”

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期望父母应尽法定义务

邓丽在《收养法论》中提出,关于是否符合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应在个案中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多方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她认为,未婚生育、婚外生育子女的送养,在事实层面困难主要是其思想观念、抚养意愿方面,而非对实际抚养能力的判断,本身不属于特殊困难,不能仅以此类情形为由主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曾“劝退”过不少意图“送养”孩子的人。在他看来,这些人并不符合送养条件。“送养人”有明确的将孩子售卖的想法,而在“劝退”后,他们又确实能够抚养孩子。

报警是上官正义劝告的方法。他“劝退”的案例中,送养人往往清楚自己可能构成犯罪,也认识上官正义。他需要先以买家的身份,获取意图贩婴证据,再告诫“送养人”收手。

一对情侣也曾意图售卖自己的孩子。两人都是酒水娱乐行业从业者,曾经恋爱同居,但抚育孩子并不在计划之内。他们将孩子定价数万元,计划在卖出孩子后,两人平分“报酬”、分手。

上官正义的介入打断了这场计划。事后,这对情侣向上官正义发来了结婚的请柬,他们决定组建家庭,共同抚育孩子。直至今日,他们仍和上官正义保持联系,而上官正义的第一句话总是:“孩子呢?”

为何要不断强化收养的条件?张志伟认为,如放宽收养限制,可能让以“民间送养”为名的拐卖行为钻空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医疗条件改善、观念进步,被收养的条件应该会日趋严格。”此外,他强调,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应随意豁免这种义务。

“对于意图送养、收养的人群,他们都有不同的诉求和利益。但是,我们的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张志伟说。

红星新闻记者 陈馨懿 主编 蓝婧 实习生 倪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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